司法调解的积极性与适度性
社会的行为的主要方面是司法行为,只有健康积极的司法行为,才能使一国法制鲜活地存在于社会生活,这就是制度正义必须依赖于行为正义的社会机理。从整个司法行为对法制的影响以及对司法质量的影响而言,司法调解无疑是核心内容,因此,作者就司法调解观念与行为质量从漠视到膜拜的两极轮回现象的批判入手,呼吁法官树立科学的调解观,即中庸的调解观,用真心去化解社会矛盾,用高质的司法行为去实现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正义。
司法体制 法院调解 法律体系 质量控制
黄金波 赵成泽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300-306
2011-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