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与人民法院履行司法职能的新要求

  评估一个法律体系是否完善,并不是仅仅以立法完成的数量和质量来衡量的,而是应以法治社会内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部门、各项机制的运作和功能的实现为评估目标。法律体系的最终完善和落实,既需要立法机关继续推进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更需要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无疑对人民法院履行司法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自身确定性、系统性与开放性、发展性的特点,需要人民法院在履行司法职能时进行积极的回应与跟进。

人民法院 法律体系 司法职能 立法完善 质量标准

杨亚平

人民法院出版社

国内会议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理论研讨会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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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377

2011-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