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试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司法能力的新要求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快社会建设中,除了要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外,还应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通过施行法律,裁断纠纷、制裁违规、示范规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身就属于社会管理的职能机关,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因此,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人民法院责无旁贷。

人民法院 法律体系 司法权 社会管理

茅仲华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理论研讨会

南京

中文

402-408

2011-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