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努力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近年来,随着大陆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城乡一体化的快速推进和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加之大陆目前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纠纷易发、多发、聚集,使得人民法院承受的审判压力越来越大。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手段,如何与非诉方式一起构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纠纷解决体系,共同构筑社会的稳定机制,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和着力点。近年来,浙江法院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大力推进诉讼化解与非诉调解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以下简称诉调衔接机制),充分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和谐司法、协同司法方式,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平息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 诉讼调解 和谐社会
朱深远
中国法官协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48-157
2011-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