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两岸法院调解书的认可现状及展望

  为解决两岸法院民事裁判的相互认可问题,台湾地区1992年颁布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均作了相应的明确。两岸法院相互认可民事裁判,已经显示出良好的效果,但分歧也很明显。由于《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10条仍沿用“民事确定裁判”概念,分歧仍将继续,即台湾地区法院认为“民事确定裁判”不包括民事调解书,进而不认可大陆法院民事调解书。为此,本文将围绕两岸调解制度、相互认可调解书的现状入手,找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之道,从而进一步消除分歧,为两岸民众谋福祉。

调解制度 民事诉讼 调解协议 裁判认可

朱劼纯

中国法官协会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民事审判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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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