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在澳门法律制度中的适用--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顾名思义,是由司法机关(法院或检察院)所进行的调解,其可分为诉讼前调解及诉讼内调解。诉讼前调解是当事人在提出诉讼前必须进行的一个前置程序,由检察院对当事人试行调解,倘不成功时,才可进行诉讼程序。在澳门现行法律制度中,诉讼前的司法调解并不常见,立法者只有在工作意外及职业病的劳动诉讼程序中才作出了相关设置。诉讼内调解,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才进行的调解,由负责卷宗的法官主持,可分为强制性及非强制性。本文对诉讼前调解及诉讼内调解进行了详细介绍,倘若运用适宜,可有效地解决纷争,减少及缩短司法程序,节省司法资源。
司法调解 民商事纠纷 法律制度 诉讼程序 法律适用
张颖彤 简静霞 何伟宁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492-502
2011-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