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三)之规定
婚姻登记瑕疵的出现在所难免,基于维护当事人权益,稳定婚姻关系的目的,对于当事人双方结婚的实质要件已经具备,仅在登记程序或婚姻证书上存在瑕疵的,不宜依行政程序撤销登记,应由人民法院基于审判权,确认当事人的婚姻有效,才符合婚姻登记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实质要件实现的宗旨,也符合效力原则。对于仅仅是结婚证书记载错误的,可由登记机关对结婚证书予以重新确认,或换发结婚证明。
婚姻登记瑕疵 行政复议 婚姻法 司法解释
孟令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系
国内会议
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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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50
2010-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