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关系中的人身保险问题
婚姻中的人身保险具有特殊性,离婚应妥善处理婚姻关系中的人身保险问题,以夫妻共有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单上的权利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离婚时在保险现金价值范围内予以析产和分割,离婚导致夫妻人身关系的终结,彼此不再具有法定保险利益,但不必然影响原设定的配偶受益权,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变更原受益人或重新指定新受益人,原配偶才依法丧失受益权,同时,为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应限制夫妻一方用共有财产购买人身保险时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离婚关系 财产分割 人身保险 受益权
何丽新
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 361005
国内会议
海口
中文
244-250
2010-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