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行为能力人配偶离婚自由权的行使--从今日说法“今生无法牵手”案谈起
我国早在1950年婚姻法就已经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这里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行为能力人的配偶行使这样一项基本的权利却相当艰难,它会涉及到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冲突,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冲突。所谓“有权利就要有救济”,因此如何处理和协调无行为能力人配偶离婚权的行使,以保证公民合法权利的享受,是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
婚姻法 无行为能力人 离婚自由权 权益保护
王勤芳
集美大学 政法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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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302
2010-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