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婚姻案件中房产性质的认定

  近日,作者参加我省法院系统婚姻案件审理研讨会,会上发现婚姻案件中涉及房产的问题比较普遍,且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乏,同类案件不同判的现象较为突出。由于房产价值巨大,离婚时房产性质的认定及处理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类似问题处理不当,不仅致当事人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且同类问题不同判罚也极大影响司法的权威。笔者指出,不同情形的购房关系中,首先看登记内容,如登记于双方名下,当无异议应认定为共同财产。非登记于双方名下,则看购房合同签订于婚前或婚后而作判断。婚前所购,为购房人婚前财产,婚后所购,为共同财产。至于其中涉及不同性质的出资,则作为参与出资方享有增值利益,或者适当多分。当然,作为特例,婚前所购登记于非出资方,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已完成,除非购买方有证据证明该登记为基于双方意思的代表登记。

婚姻法 房产性质 司法解释 法律效力

夏正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学术年会

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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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13

2010-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