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人生计划损害赔偿
因配偶一方过错而致离婚的情形下,无过错配偶方所受到的损害往往非直接的物质损害和间接的精神损害所能涵盖,其中还包括人生计划的损害,如人生计划之迟延、减等或毁灭。尽管对人生计划的损害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但该损害又不同于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是可量化的财产利益或权利之直接或间接的减损;人生计划损害是信赖利益或期待利益之丧失,是难以量化的人之完整实现,如宝贵人生的被浪费、完整人生计划的顿挫以及理想人生的破灭等。精神损害是指对人之心理与情感伤害所致非财产性精神利益的损失,具有时间性,可借助时间的流逝而消失或减轻或可以通过慰抚金予以弥补,人生计划损害侵犯的是人的本体自由及人身本体存在的状态,具有持续性,是难以靠时间的流逝予以抚平的终局性和实质性之独立的损害。
婚姻法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人生计划权 法律适用
熊金才
汕头大学法学院 广东 汕头 51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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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20
2010-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