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法司法解释草案》的修改意见
本文对《侵权法司法解释草案》进行了梳理,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其意见如下:1、《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不宜作为裁判依据,也不能用作侵权责任的判决依据。 我们以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目的在于明确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是民事权益,该条仅具立法宣示意义,而不具有裁判依据或请求权规范基础之品性。2、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使用范围应进行必要的修正。3、共同侵权行为产生连带责任,聚合因果关系也产生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与共同侵权行为并非一一对应。基于以上理由,我们建议将《侵权法司法解释草案》第十三条【共同侵权责任的本质特征】修改为:“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多数人存在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4、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曾在草案中规定以国家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但《侵权责任法》并未采用此种做法。我们以为,还是承认地区差异更为合理。基于以上的理由,我们建议将《侵权法司法解释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收入减少的情况予以确定。5、针对受害人过错规则的适用范围应进行适当的修改。6、惩罚金数额的确定及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等的相关规定都应重新进行修正。
侵权责任法 连带责任 死亡赔偿金 惩罚金数额
谭启平 侯国跃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市 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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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