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民事法益简论

  民事法益与利益、权利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侵权责任法》第2条虽然明定权利与法益均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对二者受侵权法保护的条件未作区分。民事法益具有私益性、非权利性、对世性、可归属性和可救济性的特征。民事法益的具体形态可以分别在财产法益和人身法益的框架下讨论,其中财产法益主要包括占有法益、虚拟物法益、物上期待权法益、特许经营法益、正当竞争法益、反垄断法益、消费者法益、债权法益,“纯粹经济损失”难以得到《侵权责任法》的救济;人身法益主要包括一般人格法益、死者人格法益,婚姻关系法益和环境法益不宜受侵权责任法保护。

民事法益 侵权责任法 民事权利 法律保护

温世扬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10年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

海南博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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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