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文章主要从两个方面探讨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问题。一、关于三种损害赔偿如何规定。1、死亡补偿金不应“同命同价”,因为人身权利无差别,人创造生活有差别,个人收入不仅无法统一,而且受地界、区域差别、能力大小等所影响,死亡赔偿金也就不可能统一。2、精神补偿中存在的人身权益的范围不明确及严重精神损害如何界定等问题。3、关于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主体范围太窄,是否应将监管者或相关质检部门加入进来等问题。二、有关安全保障义务。以实例分析看出,当事人在与之有合同关系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受到侵权时,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其利益,不如运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那么该条款的存在意义何在,这应该引起立法者的思考。
侵权责任法 损害赔偿 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责任
张萍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海南博鳌
中文
93-97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