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法规制--评《建议稿》相关条文并建议涵盖“虚假诉讼”
本文前两个部分将做一定的理论阐释,而后将司法实务中的“虚假诉讼”纳入到本文议题中来,以使问题的讨论更加充实。首先介绍了特殊法益侵害: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实质。“从侵权客体看,第三人侵害债权实质上侵害了债权人的法益;从保护对象看,制度的保护对象也是债权人所享有期待获得的利益”。其次介绍了特殊损害救济:严格的限制性救济条件。债权人因为债权债务关系而期待获得的特殊法益,应当纳入侵权责任法的救济范围。细察之我们可以发现,此种情形下法益损害的真正特殊性在于: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了“一对一”的特殊关系。那么,对于这种特殊的法益损害,也就应当具有严格的限制性条件,才构成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最后讲述了对“虚假诉讼”的民事责任规制。“在民事实体法中将虚假诉讼规定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并明确行为人应负的民事责任,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但是虚假诉讼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侵权责任法 第三人侵害债权 损害救济 虚假诉讼
王佳舟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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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54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