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得到立法界的认可,这是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对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适用标准和赔偿数额确定原则均没有规定,显得过于简单和粗糙,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和适用。对此,应根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文结合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原理,分析我国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侵权责任法 司法解释 惩罚性赔偿制度

李雪茹

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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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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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61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