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同命同价与同命不同价的思考--正确理解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有差异是公平合法的,而且有时差异过大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问题,而是社会深层次的体制问题。国家应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区域均衡发展的基础上解决贫富悬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死亡赔偿金存有差异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是立法灵活性的体现,其不是对先前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全面否定,也不意味着不同的受害人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就应该相同。该条规定是合理的,也是进步的。如果规定任何侵权死亡事故都采用统一相同的赔偿标准,表面上实现了“同命同价”,但对社会的稳定可能会有影响,不排除有人为了得到赔偿故意制造事故。但该条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人们所谓的“同命同价”,在现阶段为民意所向,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审判实践应正确理解该条款,合理适用该条款外理侵权死亡纠纷。

侵权责任法 死亡赔偿 赔偿标准 审判实践

钟文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国内会议

2010年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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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68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