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对第三人民事责任问题之反思
本文就中介机构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之定性,中介机构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之立法,中介机构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之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对于中介机构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之定性要区分清是专家责任还是专业人士责任。建议将“专业人士的注意义务”表述为: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并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其次,对于中介机构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之立法是统一范式还是分类规定有不同的看法与决策标准。一般而言,类型化的标准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考虑:原则上,凡是一般条款不能涵盖的侵权行为,都可以类型化;在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免责条件、赔偿范围甚至侵权行为的方式上具有特殊性的,也可以类型化。最后,中介机构内部责任理论不能充分体现民事责任制度的惩罚与教育功能,应当予以摈弃,中介机构应当成为过失侵害第三人民事权利的独立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 中介机构 第三人民事责任 立法规定 归责原则
彭真明 陆剑
海南大学法学院 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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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30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