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的司法实务研究--以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案件为中心

  本文主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就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侵权责任以及工伤待遇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关系进行探讨。从大的方面来看,人民法院受理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可以区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己经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案件,另一类是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工伤待遇案件中多数案件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司法实践中更多争议集中在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且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当事人在诉讼中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认定的,对这种情形,法院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直接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另一种情形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工伤不予认定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形。对于不予认定的,法院可以直接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在请求权竞合时劳动者的权利救济从两个方面介绍了,(一)劳动者请求工伤保险待遇,(二)未缴纳工伤保险时劳动者请求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从以上两方面分析可以看出在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时,劳动者既可以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工伤待遇,也可以基于侵权法的规定请求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此时属于狭义的请求权竟合,故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理解应采限缩解释。

侵权责任 工伤案件 工伤保险 司法体制

王明华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山东大学民商法

国内会议

2010年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

海南博鳌

中文

248-253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