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责任的再分析--以福建南平砍杀儿童案为例
本章通过福建南平砍杀儿童案为例,从学校对未成年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分析,司法界和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一致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管理法律关系,而非监护法律关系。法律对监护人的范围规定很明确,监护关系不容随意设立或变更。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根据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归责原则理论可知,未成年学生在校遭受意外伤害时,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既不能以己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也不能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只能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学校在组织教学及其与教学有关的活动中,负有预防发生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应有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措施,即安全关照的义务。学校违反这一义务,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此案件,儿童被砍杀并非是因为学校自己的原因,而是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直接侵权人是第三方,那么学校承担过错责任。但是,此处让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并不意味着无限的补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以其过错程度为限,超出其过错范围的部分,不属于教育机构的责任范围,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
学校责任 归责原则 补充责任 社会救济
刘琼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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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280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