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产品责任中销售者、生产者责任的责任形态之我见

  连带责任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责任人应为二人以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并未明确规定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在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时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或者为生产者或者为销售者,不会存在二者同时承担责任的情形。认定产品责任中销售者生产者的责任形态为连带责任,既无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和正当性。我国产品责任中销售者、生产者的责任形态既非连带责任也非不真正连带责任,而是单独责任。

产品责任法 法律法规 连带责任 单独责任

郭明瑞

烟台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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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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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291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