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实施,但由于法律规定较粗,不利于法官适用,所以迫切需要对《侵权责任法》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本文针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关于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现状,介绍国外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分析我国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以便利用学界已有研究成果,借鉴国外有益立法经验,来确定我国惩罚性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从而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做出恰当地解释,为未来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司法解释提供建议。

产品责任法 惩罚性赔偿数额 法律规定 赔偿制度

何志锋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2010年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

海南博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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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310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