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思考--《侵权责任法》中未决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见雏形。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性和规范化。《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彻底改变了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体制,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善、比较科学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2《侵权责任法》解决了案由双轨制和赔偿标准的双轨制,但对于医疗损害鉴定的双轨制并没有做出规定。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医闹”盛行,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准确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到医患双方的切身利益,而且对于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也至关重要。本文首先探讨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其次探讨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对二者进行比较;最后提出如何完善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并提出五点建议。由于医学科学并不是一门已有定论的学科,而是有许多未知的领域,并且每位患者的个体差异性很大,这就需要经过长期职业训练的专业人员才能够解决其中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 鉴定制度

刘丽娜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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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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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409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