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国家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民事主体地位

  近年来,在发生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频频代表国家向污染者提起民事赔偿,国家在此类案件中以民事主体出现,具有深层次的理论基础及现实的法律依据。国家作为原告参与的民事诉讼既不属于民事公益诉讼,也与普通环境民事诉讼存在区别,应建立相应的民事诉讼程序。应设立国家环境赔偿基金对索赔款项进行管理,确保其有效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重建。

侵权案件 海洋环境污染 民事主体 法律依据 生态保护

王秀卫

海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10年博鳌法学论坛暨第七届法官与学者对话民商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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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