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海上油污侵权损害的索赔主体--以侵权责任法的权益为分析视角
随着人类社会的工业化进程,全球能源的破坏性开发和过度使用,造成原油污染海洋的事故频繁发生。仅2010年4月份至今英国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湾发生的漏油事故,就给当地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灾难;同样,7月16日在我国发生的大连输油管爆炸案,引发原油泄漏后污染附近海域,其面积已扩展到100多平方公里,损失仍无法估量。由此可见,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是全人类面临的重要课题,加强对海上油污问题的法律规制已成为全球司法界面临的迫切任务。笔者从侵权责任法的视角进行分析,着重从权利和利益的角度来阐明确定索赔主体的法理依据及现实所需,并建议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环境污染责任的司法解释中对环境污染损害的索赔主体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将上述四种类型的索赔主体纳入该司法解释的内容,目的在于尽可能的保护因油污遭受各种损害的权益主体,加强对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的司法规制,力求为全球海洋环境的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侵权责任法 海上油污 侵权损害 索赔主体 环境污染责任
刘振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国内会议
海南博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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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420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