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本文着重介绍单独规定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的承担;地震中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的确定。
侵权责任法 建筑物倒塌 损害责任 归责原则 构成要件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 100872
国内会议
海南博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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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484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