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87条适用之我见
第87条的由来与司法密切相关。先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加害人不明时由“可能的加害人”进行补偿,这是一种立法政策的变化。然而,这种立法政策的改变,不能以此处理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也不能因此使原有的超越和背离实定法的司法活动获得合法性。在第87条补偿主体的确定问题上,由于“建筑物可能加害”是待证的积极事实,应当由主张该事实存在的当当事人即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人所使用的建筑物可能是物品抛掷或者坠落的建筑物,否则不能将其列为被告,以防止原告任意扩大讼诉范围,滥用诉讼权利。而根据第87条的规定,被告可以通过“证明不是侵权人”而免于补偿。有关《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补偿范围与补偿方式文中也做了详细的介绍。综上,第87条根据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救济渠道的特点,按照公平正义的目标与原则,力图在建筑物抛物、坠落物事件的被侵权人和建筑物的使用者之间建立一种分散风险、分担损失的体质,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
侵权责任法 立法政策 补偿主体
王旭光 满洪杰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 山东大学法学院 复旦大学民商法学
国内会议
海南博鳌
中文
485-489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