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领导干部问责的特殊性
高校有自身特殊性,高校问责亦有自己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体现在三个方面,即问责主体的多元性,问责内容的模糊性,问责客体的交错性。高校领导干部问责制的设计,需要考虑这种特殊性。
高等学校 学校管理 问责制度 行政责任
袁祖望 蒋轶菁
暨南人学管理学院教育管理研究所
国内会议
广州
中文
53-58
2010-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高等学校 学校管理 问责制度 行政责任
袁祖望 蒋轶菁
暨南人学管理学院教育管理研究所
国内会议
广州
中文
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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