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渔业水域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评析

  我国渔业水域环境保护与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以来有所调整和加强,在综合性水环境保护和管理制度基础上,初步形成了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渔业水质标准制度、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赔偿制度、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损害预防、补救和赔偿制度等专门的渔业水域环境保护与管理制度,法律制度建设初见成效,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1)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法》中有关基本法律规定相配套的法规不完整,致使法律制度的可执行性较差。(2)部分重要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执行上的困难或无法执行。(3)现有法律制度未能严格执行。(4)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建议:进行渔业水域环境保护与管理的综合性专项立法;尽快修改或重新制定《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严格执行现有法律制度;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和监管的制度与机制。

渔业 水域环境 保护管理措施 法律制度

唐议 齐奇

上海海洋大学 海洋科学学院 上海 201306

国内会议

南方十六省(市、区)水产学会渔业学术论坛暨第二十七次学术交流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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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17

2011-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