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规则
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司法会计鉴定在本质上是为法庭提供诉讼支持的专家证人行为,属于法务会计的业务范畴。法务会计鉴定意见即是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证人提供的专家证言,其可采性是采信的前提和基础。可采性规则的建立可以为法官在是否采纳鉴定意见时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从而保障裁判的一致性与公正性。本文借鉴美国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结合法务会计鉴定的性质和特征,构建了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规则。
法务会计 鉴定意见 可采性规则
杨书怀
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发展研究中心 江西 南昌 330013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45-52
2011-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