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司法会计鉴定之我见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增补的新罪名,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涉嫌犯罪,对该罪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具有必要性。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遇到的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涉及金额”的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做进一步的司法解释的建议。
司法会计鉴定 隐匿证据 故意销毁证据 涉及金额认定
罗恩祥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62-65
2011-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