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司法会计行为规则的法理基础--从会计信息的法律性质角度所做的分析

  会计信息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本身就是经济利益,在法律的权利体系下处于权利客体的地位且属于财产的逻辑范畴。会计信息权作为以会计信息为客体的权利类型具有制度上的优越性,其开放性的特点可以将多种权利利益的需要包含进来。司法会计行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目标是为了查明利用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司法实践中利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遵循一定的行为规则和证据规则,司法会计行为对象的特殊行决定了其行为方式应该从会计信息的法律性质的特殊性入手明确其行为规范,以达到法律证明中所要求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司法会计 会计信息 法理基础 法律性质

张朝霞 康智慧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院长

国内会议

第四届全国法务(司法)会计研讨会

重庆

中文

138-142

2011-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