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情理性的法律价值
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是现代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包括正当性、平衡 性和情理性三个标准。其中情理性的标准较难把握,但情理性的标准更能体现行政活动的合理性原则, 具有更高的法律价值。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情、理、法的和谐相 融。探讨行政情理性的法律价值及适用对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情理性 合理性 和谐社会 法制建设
潘世钦 周丽
江西师大政法学院 广东省东莞市气家局
国内会议
2010行政法年会
山东泰安
中文
138-142
2010-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