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行政许可与行政法
为了适应复杂多样的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必须进行创新。行政机关 或分阶段实施,或由其他行政机关参与下多阶段实施。而《行政许可法》和《行政许可若干 规定》的相关规定,无法适应行政许可的最新发展。本文从行政许可的阶段性出发,将其分 为分阶段行政许可和多阶段行政许可。这两类行政许可虽参与主体不同,但从行为阶段性看 是相同的,均分为前阶段行为和后阶段行为。这些阶段行为在司法审查中是否有独立的诉讼 意义,不仅取决于其法律效果是否外化,而且取决于前阶段与后阶段行为存在何种吸附关系。
行政许可 多阶段行政许可 多阶段行政许可
杨科雄
最高人民法院 100745
国内会议
山东泰安
中文
278-287
2010-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