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弱势一方诉权的保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解读
违法限制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是当前我国行政诉讼 实践中无法回避的突出问题,制约了行政诉讼制度功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严重影响社会和 谐稳定、司法公信力、以及党和政府形象。最高审判机关通过《意见》表达了对行政诉讼受 案范围的新认知,回应了多年来要求界清和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强烈呼声,对我国行政 诉讼制度的当下运行和未来走向影响重大。学界不应因《意见》非属司法解释而缺乏关注。
行政诉讼 诉权 受案范围
茅铭晨
浙江财经学院 310018
国内会议
山东泰安
中文
440-444
2010-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