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城市群租者的居住权保护问题分析

“群租”现象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政府部门对群租行为的强行整治活 动无论从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还是在执法程序和救济权的保护方面都不具有合法性。政府 对群租行为不能仅仅依靠“整治”,而是应当以积极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完善公共 服务为宗旨。通过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是政府保障低收入者居住权 的重要举措。

群租 政府 合法 整治 服务

沈福俊

华东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2010行政法年会

山东泰安

中文

464-471

2010-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