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女性的弱势群体地位及其消除——一种平等权的视角

当前,我国弱势群体主要指社会转型期所产生的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人群。但以 平等权视角考察,女性在社会资源分配、权利享有和保障等诸多方面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女 性的这种弱势地位既非生物差异决定的,也不是性别偏爱决定的,而是父权制度的产物。因 此,要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必须从目前“特殊优惠”的实质平等回归“两性”视角下—— 而非“男性”视角下——的形式平等。

女性 平等权 弱势群体 实质平等 形式平等

温辉

国家检察官学院 北京 102206

国内会议

2010行政法年会

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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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514

2010-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