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政府监护

20 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的形成,政府以保护弱者为目的而适度 介入私人生活的作用空间越来越大,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相继构建了政府监护制度。我国欠缺 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始于计划经济时代,其内容简单、操作性不强,难以适应日益增 加的监护需求。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明确我国的政府监护职责,对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 施以必要的政府监护,将国家公权力适当引入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领域,已经势在必 行。

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 政府监护 行政救助

邢鸿飞 孙海涛

河海大学法学院 210098 河海大学 210098

国内会议

2010行政法年会

山东泰安

中文

524-534

2010-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