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弱者健康权的实现
社会弱者权利保护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健康权是社会弱者 行使其他人权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人权,国际人权公约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从健康权 的权利属性和给付行政下行政权行使的目的分析,政府负有促进社会弱者健康权实现的 义务。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政府应主导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并通过行政给付诉 讼为社会弱者健康权的实现提供司法救济。
社会弱者 健康权 给付行政 行政给付诉讼
熊勇先 汪燕
海南大学法学院 湖北民族学院法律系
国内会议
2010行政法年会
山东泰安
中文
535-541
2010-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