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中弱势相对方民主参与权的保障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是中国社会结构中发生的最为重大的变革,而多元化的利 益主体利益博弈的场域也有传统的政策转为立法。就行政性立法民主化而言,由于行政相对 方不同的经济地位,不同的组织构成等因素,特别是强势集团相对方与弱势个体相对方权益 诉求具有差异性,他们在一项行政性立法中的具体诉求往往并不相同。如何保证参与立法的 相对方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科学确定相对方的利益代表人是当前立法民主的关键。立法的民 主化,必须强化建立在公民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社会利益集团的组织化程度,只有这样, 利益诉求不尽相同的公众才能真正形成自己的利益代言组织,产生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对 方和社会群团进行立法博弈的真正力量。
行政立法 弱势相对方 民主参与
许玉镇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国内会议
山东泰安
中文
551-559
2010-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