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村民自治的国家治理
与一些政治学者的期待相反,以村民委员会制度为中心的村民自治,其功能不 在于政治民主、甚至不在于乡村民主,而只是特定政治和社会情势下国家治理农村社会的一 种方式。中央推动村民委员会制度和村民自治,主要是出于“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从《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前后直到今天,大量的立法规定了村委会的行政性任务。看 似村民自愿的“村规民约”,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和村干部治理农民和农村事务的一种新方式。 通过人事、财务的控制,一些乡镇政府更是把村委会变成政府管理的“代理人”、管理村民 的“二政府”。村委会制度的未来和村民自治的真正实现,将取决于农村产权制度和社会结 构的变迁,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
村民委员会 村民自治 国家治理
何海波
清华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山东泰安
中文
678-703
2010-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