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建构和完善农村社会民主治理体系与制度——兼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

社会转型时期农村社会结构变化给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课题。如何应 对村民及其权利、村民自治组织形式、民主决策的地位、村民委员会任期、农村社会基层“党 政”关系,以及乡镇政府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等现实问题,对建构和完善农村社会基层民主 治理体系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村民自治立法应当提升高度和把握适度,所谓提升高度就是 在立法中反映村民自治的本质属性,以村民自治法替代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制度体 系、结构和内容上突破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限制;所谓把握适度就是要避免过度立法, 为传统制度资源的作用、基层自主创新以及农村社会治理多元化留出足够的空间。村民自治 立法应当是框架式立法和原则性立法,应当尽量避免过度的立法规制,以免抑制和削弱基层 自主创新能力,压缩村民自治权限。

村民自治 民主治理 制度创新

肖金明

山东大学法学院 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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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行政法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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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