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谈判:群体性行政纠纷解决的价值定位及规制
行政谈判作为一种化解群体性行政纠纷“管道”是由我国矛盾的新特点、非诉 讼多元化解决纠纷理论、其具有诉讼解决纠纷不可比拟的优点所决定的,也是公民参与社会 治理、推动行政民主化柔性化的有效途径。行政谈判的法律效力有赖于其程序的正式化,并 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应当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受法律程序的控制,并纳入行政诉讼的 受案范围接受司法审查。
行政谈判 群体性纠纷 法律效力
邓刚宏
江苏淮阴工学院人文学院 223001
国内会议
2010行政法年会
山东泰安
中文
911-918
2010-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