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属性及其司法审查可得性探析——困境与出路

本文论证了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性质。从内部监督以及民事和刑事诉讼三个不 同层面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监督现状进行了检讨,认为上述途径均难以形成对交通事故 认定行为的有效监督。本文还对如何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实现对交通事故认定这一证据行 为的有效监督与制约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可以依托行政处罚案件,利用行政诉讼对证据 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优势,实现审查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合法性的目的。
交通事故认定 证据 行政处 不作为 合法性审查
侯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250014
国内会议
山东泰安
中文
1152-1160
2010-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