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治理决策程序的应急模式——对防控甲流隔离决策的考察
一、隔离决策程序的合法性问题2009年3月,甲型H1N1流感(以下称甲流)爆发,我国政府表现出与2003年非典型性肺炎(SARS)刚开始流行的时候完全不同的积极态度,在第一时间采取了非常严格的防控措施。其中,引起普遍关切的,就是对疑似患者、确诊患者、密切接触者甚至来自传染病流行区的普通人(以下称流行区普通人)采取隔离观察或治疗的措施。隔离措施的主要依据虽然是《传染病防治法》(2004)、 《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 但真正具有决定性的依据还是卫生部于2009年4月30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管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该公告明确宣布,卫生部经国务院批准,已经将甲流作为《传染病防治法》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同时,也将甲流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沈岿
国内会议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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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91
2009-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