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兼议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根据的重构

《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根据缺乏理论的统一性和逻辑上的连贯性,造成学理解释上的尴尬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文章在考察中国司法实践和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重新构建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和审查根据的设想。每一个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可以在逻辑上区分为合法要素和合法标准,对于合法、合理的具体要求(合法标准)应当放在各个要素中分别讨论。从行政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行政行为的合法要素包含在如下陈述中:如果有事实表明某适用条件成立,那么,特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一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相应地,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审查根据)归纳为:1)主体合格;2)事实有据;3)条件符合;4)程序正当;5)处理得当。文章还澄清了“行政职权”、“法律适用”等常用概念。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 司法审查根据 行政诉讼 法律规范逻辑结构

何海波

清华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9年行政法年会

长沙

中文

267-284

2009-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