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行政拒绝行为及其司法审查——以郑广顺申请规划认定案为例

在现代社会,相对人许多领域的活动都需经由行政主体的批准或同意方可进行,但是,相对人的申请并不必然获得行政主体的同意,行政主体拒绝相对人申请的情形并不少见,行政主体这类拒绝相对人申请的行为的性质在我国学界存有很大争议,加之我国行政诉讼法针对这类争议纠纷的诉讼与判决方式上存在的缺陷,导致相对人的申请一旦遭拒,通过行政诉讼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因此,理论上厘清行政拒绝行为的性质、立法上完善对这类行为的司法审查对于有效保护其申请遭拒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拒绝行为 行政作为 行政不作为 课予义务诉讼

王克稳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9年行政法年会

长沙

中文

285-300

2009-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