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推行政务公开与权力运行监督制度以来,公开的对象与范围越来越广泛,公开的事项也越来越具体,从党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到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事务的公开,如村务公开、厂务公开、校务公开等。在此基础上,政务公开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标志性成果,即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颁布。自《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始终是一个热点和重点问题,很多政府信息公开事例案件,都涉及到公开范围问题。 从法学理论上看,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涉及的问题较多,本文试图就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原则和具体制度作一些分析研究。

杨小君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

国内会议

2009年行政法年会

长沙

中文

430-438

2009-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