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排除范围的界定
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排除公开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成为整个信息公开法制的关键要点。为防止排除范围被行政主体滥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它排除公开的范围应当得到妥善界定。本文逐一分析了以上排除范围,指出应当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概念的内涵进行适度收缩,同时要建立价值衡量的原则、明确排除范围的具体子类型、采用梯次化的概念内涵构造以及保证必要的监督空间等,为维护信息公开问题上价值权衡的均衡状态,而策略性地调整信息公开的排除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湛中乐 苏宇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439-452
2009-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