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不公开例外———兼论《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草案)
不公开的例外,源于“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这一被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公开是相对于公开而言的,不公开是特殊现象,是例外,公开是普遍现象,是公民和法律的要求。只有最大限度的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才能全面了解政府行为运作的依据、过程、结果,从而有效地监督政府,防止政府官员滥用权力,以保障自己权利的实现。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中没有确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不公开的例外”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为: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然而在实践中,“不公开的例外”情形远不只于这三个方面,本文试图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具体案例和湖南省的一些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求得对“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科学理解与在实践中的良好运用。
信息公开 不公开例外 湖南办法
石柏林 申桢嫔
湖南大学法学院 长沙 410082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453-464
2009-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